【基本案情】
王某与王某国系父子关系,同属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居委会居民。2003年9月9日,王某国与王某军签订协议书,将位于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居委会的两层楼房中的三间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军,在支付购房款后,王某军占有使用该三间房屋,并于2003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于2007年转让给他人。2013年5月12日,王某亦持其上述两层楼房的村镇房屋产权证书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某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王某军,该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请求判令王某军返还房屋。期间,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军的房产证,经宿迁市中院二审,王某军持有的房产证被撤销。本案经宿迁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持有村镇房屋产权证书应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国与王某军的买卖协议无效,王某军向王某返还房屋。王某军在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宿迁市检察院建议再审的王某军(退伍军人)与王某、王某国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采纳再审检察建议,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并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近年以来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维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案件。宿迁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注重证据审查与释法说理并重:一是注重释法说理,有效开展心理疏导。王某军是一名退役多年的老兵,事情发生后情绪持续低落消沉,申请监督亦委托其战友代理。承办检察官多次对王某军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二是核查案件线索,加强证据审查。承办检察官多次赴行政机关及现场调查核实,依法询问相当事人,调阅历次诉讼卷宗,最终确认沭阳县不动产登记局曾作出《关于撤销王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三是提升监督效果,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向宿迁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新发现的证据与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矛盾性进行详细阐述与论证,建议再审。该建议得到法院认可并及时改判,有效保障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