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他人车钥匙,伺机开走车辆十余天,并多次向他人咨询卖车途径,2024年10月24日,经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某一天晚上,刘某借住在泗阳县朋友桂某家时,发现隔壁租户门没有关紧。推开房门后,刘某发现租户的车钥匙等物品挂在门旁,心思一动,旋即将车钥匙取下放进自己的口袋。
没过两天,刘某朋友邀请刘某前往外县帮忙,但因天色过晚,刘某没有打到出租车。见朋友反复催促,刘某便把主意打到了前两天刚“拿”到的车钥匙上。
“要不借用一次试试?”一番纠结后,刘某使用钥匙在桂某家周边附近寻找,随即一辆银白色的车辆进入刘某的视野。“就开这一晚,明天我就还回来,对方肯定发现不了。”刘某坐在桂某家租户的车里考虑一阵后,将车开往外县。
第二天上午,刘某朋友一行提出要到浙江某地旅游,“开‘我的车’,我来当司机。”见朋友们兴致勃勃,刘某主动要当司机开车带领大家旅游一周。
旅游结束后,刘某将车停在外县某小区内后返回泗阳县,见网上有关于自己的通缉令,刘某以他人的身份登记入住酒店。2024年1月10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拒不承认自己偷车事实,解释说自己是只为了借车开开。“我只是想借车开几天,没打算不还,不能算偷”。
“那几天,刘某一直问我有没有卖车途径,我怕车子有风险,就没敢给他介绍。”承办检察官向刘某朋友们询问细节。刘某朋友们均表示,刘某自称车辆是别人抵债给他的,现在急于出手换现金。同样,刘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咨询卖车途径。结合刘某的行动轨迹、开房记录、电话记录等线索,承办检察官认定刘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另查明,刘某在借住朋友桂某房间期间,未经桂某及其家人同意,擅自将房间内部一台空调以900元的变卖给他人。
经承办检察官反复释法说理,结合证据线索,刘某最终认罪认罚。10月24日,经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