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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戳破流量池里的“泡沫”
2024-11-22 11:14: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姐姐又美又飒,美得没话说!”“这个综艺可真好看,我的快乐源泉!”“年度好剧!太期待了!”……

  如今,微博平台上娱乐领域自媒体账号层出不穷评论区里也总是充斥着粉丝们各式各样的“摇旗呐喊”形成一派“高潮迭起”的网络生态。

  作为我国最大的社交媒体平台之一,微博以信息传播短平快、交互性强为特征,构成了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场域。过去十年间,“热搜”成为信息筛选及流量引导的关键机制。对于娱乐产业而言,流量场如战场,把握微博平台的推流规律,抢占热搜榜“头部位置”意味着获得更大力度的曝光、更新鲜及时的流量收益。这一切都离不开用户行为的深度参与,于是,有心之人便在此做起了文章……

  “转评赞”里的“幽灵”

  2023 年的一天,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一名IP属地位于辖区内的网络用户,近期在微博平台上频繁持续地进行转发、评论及点赞等活动,每日次数少则数百,多则逾千,明显异常于普通网民每日的互联网平均互动频次,使用的账号数量也远多于个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申请注册的范围。进一步监测和观察后,民警们怀疑,该用户极有可能是在利用一系列虚假微博账号进行“数据刷量”。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该网民的身份和位置。但她在接受调查时却表示,自己受雇于一个专门从事“娱乐宣发”的工作室,貌似异常的“转评赞”行为,都是她因家庭原因异地“居家办公”期间的常规工作内容。

  根据她的说法,警方在河北省唐山市找到了这个所谓的“宣发团队”。该团队由十几名“工作人员”构成,他们集中在一间出租屋内,各自操作着安装有数据刷量脚本的电脑,这被他们称为“中控平台”。每个中控脚本都能操控众多“云手机”系统,这意味着,只需要在中控平台上输入简单指令,便能实现成百上千个微博账号同步进行转发、评论及点赞。利用这些“幽灵账号”。他们每天能够为大量微博帖子刷流量、做数据,帮助各种娱乐宣传素材在话题广场及热搜榜单上占据显著位置。

  “但我们也是按要求接单子做,”工作室负责人孙某表示,“任务都是‘老板’派的。”据了解,唐山工作室的员工被分为了若干个小组,平时通过不同的微信群跟“老板”对接。每个微信群有不同的“转评赞”数量指标,每当有了“宣发”任务,“老板”就将需要推广的微博链接发到群里,对应微信群的“组长”和组员就利用脚本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刷到符合要求即可。他们像正常职工一样每月从上司手里领工资,租房和购买设备的成本则由“老板”承担。

  2023年5月,警方根据唐山工作室人员的供述以及对相关通讯记录的调查,追查到了北京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它的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正是唐山工作室员工口中的“老板”冀某。

  “小编”背后的人们

  2019年,冀某在北京注册成立了星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星和公司”),对外宣称经营组织艺术文化交流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演出经纪等业务。但实际上,星和公司真正的工作是微博娱乐大V号的“培育”。

  在微博,“大V号”指的是在某一领域有一定权威粉丝基础庞大且活跃度较高的认证用户。要取得并维持“大V”身份,除了具备“粉丝数不少于100,关注数不少于30”等保底条件,还要不断提升账号热度,满足 30 天内阅读量不低于 1000 万、参与并引领热点话题讨论等更高要求。

  将普通账号运营成大V号,流量必不可少。但在互联网时代,“流量”只是一种结果,至关重要的是构成流量的用户和用户间的关系链。各平台对大V账号的培育策略尤为强调在“垂直领域”(即专注于某一特定主题或行业)内进行创作,目的就是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内容稳固关注这一话题的群体,并通过他们与其他用户的信息交换形成巨大的流量池,促成流量的持续变现和再生。

  如何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用户的关注和互动呢?吸引不到真的,那就用假的。冀某及其员工一边从网上搜集与明星、影视剧有关的资讯在公司运营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一边购买被盗用的或被弃置许久的老账号为自己刷“转评赞”。起初,员工使用实体手机人工刷数据并按条收费。但过了一阵子,冀某意识到“人工刷数据成本太高,也麻烦”他就想到可以成立一个专门刷数据的团队,“利用软件给我的微博刷热度,我再统一支付团队运营成本和工资。”

  2021年7月,冀某与孙某商议,由冀某出资,让孙某在唐山成立工作室,并由冀某的好友王某对接孙某进行日常管理。接着,孙某等人在网上请人定制了专用于刷数据的脚本软件,购买了大量“云手机”和微博账号。为了防止被微博官方查出数据异常进而禁封账号,孙某等人还持续大批“进货”微博账号,以备“不时之需”。

  由于发布的内容经常被刷进热搜,星和公司不断接到娱乐圈的“订单”。明星和影视剧宣发工作室看重这些账号的曝光度,便付费给星和公司请他们为宣传物料推流,冀某因此赚得盆满钵满。

  截至 2023 年案发,星和公司已经成功培育出了二十多个娱乐大V号,粉丝量级都在百万以上乃至近千万,其中有的甚至入选微博评选的“年度十大影响力大 V”。冀某收取“客户”报酬总计 4200 余万元。在庞大的互联网流量池里,掀起了一簇又一簇繁荣的“泡沫”。

  市场行为还是违法犯罪?

  “买号刷流量”构成违法犯罪吗?

  判定一种行为是否犯罪,重点要看它是否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赵胜认为,冀某等人用于刷流量的账号都是盗用和废弃的账号,利用它们进行的“转评赞”均不能代表账号主体本人的意愿,属于虚假宣传。此举侵犯了依法依规宣传者的正当权益。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明确的商业属性。冀某因此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用“其他”给冀某等人定性遭到了辩护律师的质疑。但最高法和最高检在 2013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冀某等人在此案中的非法经营数额特别高,按司法解释规定,属于特别严重情节。

  2023年 11月,泗洪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冀某等7 人提起公诉,其余4人因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经过5 天的庭审,泗洪县法院采纳所有公诉意见,冀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万元;王某和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相应罚金;团队其余人员均各自领罪。另有3人经追诉,目前另案处理中。

  “如果放任这类虚假宣传的行为泛滥,对我们的经济和文化发展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赵胜表示。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