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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可从轻 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加重处罚 江苏沭阳:精准指控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获刑二年十个月
2020-03-04 14:08: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3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狩猎案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承办检察官在综合考量崔某某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以及使用禁止的狩猎方法、工具从重情节基础上,适用《决定》加重处罚,依法提出二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9年9月以来,崔某某先后多次在农村田地内,通过播放鸟鸣录音等方式引诱鸟类前来啄食药虫等方式,捕杀鸟类373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捕杀鸟类中的3351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灰头鹀,386只鸟类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沭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徐海涛发现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崔某某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需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但崔某某提出无赔付能力的辩解。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调取村居证明等方式予以核实,确认其系村挂牌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付能力。对此,承办检察官根据上级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其虽未能缴纳生态修复金,属于无能力赔偿但不影响崔某某认罚的认定,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降低从宽幅度。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在审理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施行,根据该规定应加重处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行为。在综合考量崔某某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以及使用禁止的狩猎方法、工具从重情节基础上,适用《决定》加重处罚,对此,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二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28日,沭阳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3月3日的庭审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侯森林教授作为专家证人通过网络视频连线出庭,从专业角度讲解该案违法狩猎行为对灰头鹀、鸟类、上一营养级的物种造成严重破坏,打破了食物链的动态平衡,以及对人类食用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农田等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产生的诸多连锁性恶劣影响,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之前以为逮鸟没什么危害,通过专家的解释,真正认真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2019年底,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中,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改革后,宿城区法院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据了解,宿迁检察机关还联合宿城区法院在江苏率先出台了《关于建立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对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从重从轻情节,罚金刑适用,监禁刑适用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还明确了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原则上到案发地、学校等进行巡回审判,引导社会公众提升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生态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抵制、拒绝买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编辑: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