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杨某在泗洪县青阳镇经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以出售低价房为诱饵,在签订、履行委托购房合同时私自截留购房款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臧某某等110人购房款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支付高额利息或高风险投资。多名受害者因购房款被骗且杨某迟迟未被抓捕归案,至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等上访、投诉,造成严重舆情隐患,影响社会稳定。1月22日,泗洪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选派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经过严格审查,改变公安机关职务侵占事实部分定性,以诈骗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精准打击关乎民生民利的高额骗取群众购房款现象,有效维护了地方房地产交易秩序。
2019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印发典型案事例汇编,泗洪县院办理的杨某诈骗案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