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某某2015年入监以来表现不好一次都没减过刑,在这批次提请前六个月内他表现还不错,没有违规。目前也有4个表扬。这种情况能不能给他提减刑?”在办理2020年第2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洪泽湖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民警与检察官就个别服刑人员呈报减刑交流意见。
案件回顾
凡某某,曾3次因强奸罪、1次因寻衅滋事罪被4次判刑。2015年6月4日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10月27日被投送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凡某某曾接连呈报2019年第四批和2020年第一批减刑,两次分别被监狱和检察机关以其不能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差,予以缓办。在2019年第四批呈报被缓办后,监狱民警即向凡某某细致解释了减刑的具体政策及本次报减被缓办的原因。凡某某意识到,狱内改造表现对他能否减刑具有重要影响。为成功获取减刑,他决定“痛定思痛”,好好表现。到2020年第二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时,凡某某在考核截止期前6个月内再无违规被扣分,以4个表扬又一次呈报减刑。监狱认为,凡某某行政奖励足够,呈报前6个月具有矫正恶习、服从改造的行为表现,前面已缓了两批,本次再不予减刑不利于调动其改造积极性,故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拟为其提请减刑3个月。
承办检察官认为:
凡某某系累犯,屡次刑满出监后时间不长就“重操旧业”。第3次强奸罪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内,再犯强奸罪被判刑投入洪泽湖监狱改造,可见其前几次服刑改造效果不佳,恶习较深,很难认定已认罪悔罪,对其狱内表现应从严考察。凡某某入监后劳动表现一般。监狱对其9次综合表现评定中,4个表现一般、3个表现差。期间又多次违规,一直不符合减刑的提请条件,故本次减刑考核期长达4年3个月22日,积累的考核分兑换了4个表扬奖励。凡某某考核期内6次与他犯发生矛盾,互相辱骂或动手打架,扰乱监管秩序。其中2次打架造成他犯轻微伤,影响较为恶劣而被管控;另有19次被扣劳动规范、生活卫生或学习规范分,不能做到遵守监规监纪,认真接受改造。即便其在考核期截止前6个月内无违规违纪,却不排除存在“积极”表现以争取减刑的功利性目的。短期表现也无法证明其已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养成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的行为习惯,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检察官再次提出对凡某某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在检察意见书中有理有据地阐述了不予减刑的理由。该意见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后,被监狱采纳。
法律链接:
1、《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检察官寄语:
现阶段,江苏监狱实行以计分考核的积分兑换行政奖励(即表扬)和物质奖励。行政奖励是可以减刑的基本条件,获得1个表扬,判决生效后余刑不满二年的服刑人员,减刑幅度可以达到4个月;获得2个表扬,减刑幅度可以达到9个月;行政奖励是认定服刑人员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罪犯是否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需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法释[2016]23号文件第二、三条,对服刑人员的悔改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做出评价。
减刑、假释是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刑罚制度,而非服刑期间的当然权利。服刑人员需形成对减刑、假释的正确认识,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政治、劳动、技术、文化等“五大改造”,真正从思想根源、道德品质、行为养成等方面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争取获得减刑、假释;服刑人员亲属需配合刑罚执行机关积极开展亲情帮教,用亲情、道德规劝服刑人员端正改造态度,放弃投机减刑的错误想法,安心踏实改造;刑罚执行机关需强化教育改造的攻心治本作用,丰富除减刑、假释以外的其他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手段,运用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改造措施,引导罪犯矫正恶习,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减少刑释后再犯罪率。
下一步,驻监检察机关将前移监督关口,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向深层次延伸。同时,围绕办案强化对监管执法和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协同刑罚执行机关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推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