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由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以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公开进行,法院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
案件回顾
2019年11月16日,陈某乘坐宿迁洋河至中扬的一辆公交车。陈某自称跟公交车驾驶员说过自己想要下车的站台,但由于驾驶员没有听到,公交车并没有在陈某欲下车的站台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在发现自己坐过站后,陈某要求驾驶员停车让自己下车被驾驶员拒绝。
“我看公交车司机态度很蛮横,想把他眼镜摘掉逼他停车。”陈某说,为发泄不满情绪同时逼迫驾驶员停车,陈某用摘掉对方墨镜的方式挑衅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双方继而撕扯殴打,全然不顾车内40多名乘客和路上来往的车辆。在打斗过程中驾驶员紧急刹车致使车上多名乘客由于惯性摔倒而不同程度受伤。陈某殴打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严重影响公交车的运行秩序与行车安全,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合议庭经合议,当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陈某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公交车作为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数众多,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人员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公交车司机,乘客应当多些尊重、宽容和理解,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学会用理智解决问题,用法律回馈不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遇到司乘纠纷时,群众也要积极劝导、制止,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