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因知悉自己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网追逃,主动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但一直辩解自己未动手。对此,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取证,接连戳破嫌疑人的谎言,最终在扎实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据此,沭阳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贾某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认罪态度等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近日,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支持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一个月。
●案情回顾●
去年10月,沭阳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故意伤害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发现,该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嫌疑人有5名,3名已归案的嫌疑人中两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另1名嫌疑人贾某作出无罪辩解,暂未移送审查起诉。对此,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故意伤害案向沭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一直否认有故意伤害行为,辩称自己与被害人熟悉,自己只是拉架,且其他同案犯未详细提及其具体行为。
对此,承办检察官认真比对在案证据,对卷宗中调取的一段监控视频读帧重复查看,并对其他两名已归案的同案犯以及被害人进行谈话核实固定证据。
最终,在补强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贾某如实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并向检察官表达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意愿。
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全案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贾某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被动认罪等情节,对其提出拘役六个月,缓十一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定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对从宽幅度的把握,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