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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2022-12-08 10:28:00  来源:法治日报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同属于有罪不起诉,均属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范畴,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与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难以划分明显的界限,导致实务中可能出现混用。因此,如何明确和细化适用标准,促进两种不起诉制度精准适用,实现各自的法律功能,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本质区别有两点:一是设立的目的及依据的理念不同。附条件不起诉着眼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秉承以少年权益最大化和少年权益优先为原则的少年司法理念,其适用的是有罪且应当判处刑罚的行为。相对不起诉着眼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讼累,秉承起诉便宜理念,其适用的是有罪但不需要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行为。二是实践中的衡量标准不同。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高于相对不起诉;所处的环境劣于相对不起诉,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回归社会后的放心程度一般不如相对不起诉。为此,需要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设立考验期,添附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义务。

  在掌握两者本质区别后,如何精准选择便可迎刃而解。一方面,对于没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涉诉未成年人,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主要包括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初犯,且基本没有再犯可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若检察机关认为涉罪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不存在行为偏差,或者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帮教考察,该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无再另附期限考察的必要,应裁量适用相对不起诉,可以让未成年人尽早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减轻其压力,从而更快地融入社会或重返校园。

  另一方面,对于确有考察帮教必要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个群体主要指需要外部力量加以监管从而有效抑制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存在不良行为习惯和偏差(如有前科劣迹、经常打架斗殴、多次盗窃、多次容留吸毒、本人有毒瘾、本人有心理疾病等),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干预和矫正的;因多种原因缺乏外部监护条件的,如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常年在外务工或服刑或患精神疾病,自己无学可上、无一技之长无业可就等情况,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缺乏不良习性自愈能力,此时就需要对其实行一定期限的考察帮教,约束其行为、矫治其不良嗜好,通过引导他们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培养生活技能,帮助就业或重返学业,帮助塑造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在干预之后能顺利适应和回归社会。(张耀阳)

  (作者系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