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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独特作用
2022-06-14 10: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推进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公法治理的进程,加大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力度。相对于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制度而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显示出其独特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实现更加具体化。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法益即公益诉讼救济的对象。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它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社会资源,不仅是政府实现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事关公共安全和国家大数据安全,因此公民个人信息本身就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实际上就是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具象化的体现。

  个人信息保护覆盖面更广泛。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不特定公众信息安全的无差别保护,相比较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或者公诉的方式,更加具有信息保护的普遍性。而且检察公益诉讼是协同之诉、督促之诉,即协调多方合作,多领域、多层次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者,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益保护方式的融通性更高。以检察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局限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方面的限制,即只要违反法律规定,达到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不仅是已经受到侵害的现实受害者,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但仍有再次被非法买卖或传播危险的,还包括潜在的受害者,尚未受到侵害,但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且他们是不特定的人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由检察机关或相关的组织提起诉讼。在起诉之前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公益保护的方式更加丰富。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保护的状态及受损公益状态等情形提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践行公益损害多元修复理念,以实现公益保护和受损公益修复的最大化。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