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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引纠纷 释法明理定纷争
2023-10-31 11: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如今,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机动车撞死未拴绳子的宠物狗应该承担责任吗?近日,靖江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7月9日19时许,车主李某驾车经过季市镇某村时,撞上了姚某饲养的白色比熊犬,导致宠物狗死亡。姚某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1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由于比熊犬在户外时没有拴绳,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犬只的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涉道路属于农村路段,道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作为驾驶员,行驶在该路段时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也主动承认在驾车时已经观察到案涉犬只从其右前方相对而来。在此前提下,其应提前预判,并根据行车情况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原告自身负相应事故责任,但被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场价格,靖江法院将比熊犬损失酌情认定为1500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本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最终,靖江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姚某1500元。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