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被告某公司与原告李某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之间就结束劳动关系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年8月,被告某公司在内部员工微信群,发布“通告”,主要内容为:兹有公司人事部门员工李某,未能尽到经理岗位职责,经沟通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未尽职事例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与公司同事相处过程中多次发生冲突等。李某认为公司发布的通告不符合事实,系恶意抹黑原告形象,影响其后续求职,向苏州相城区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因企业内部管理、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原、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相互包容,理解、尊重、容忍对方。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来看,被告所发出的通告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明显侮辱原告人格尊严等言论,系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作出的对原告在职期间工作情况的评价,该言论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并未达到让原告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者降低的程度,且发布范围限于公司内部微信群。因此,根据原告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