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化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顾某罚款5000元。
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向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顾某及时履行拖欠的土地使用费9000余元。然而,顾某既没有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没有主动联系法院申报财产。
该院“执行110”在接到被执行人顾某下落的线索时,立即派出执行干警前往顾某在扬州广陵区的实际居住地蹲守,并顺利将其拘传到案。在执行干警详细向其释明了拒绝执行的法律后果后,顾某仍拒不履行。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到达兴化拘留所之后,顾某眼见“动起了真格”,主动提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官发现顾某在缴纳全部执行款之后仍有资金财产,其行为系逃避执行,而并非无财产所致的“执行不能”,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执行法官向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