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起,蟹脚痒”,每年秋天,大闸蟹作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受到全国各地食客的青睐。每到大闸蟹销售黄金季,各家快递业务也随之增多。如果邮寄给客户的大闸蟹因未及时妥善投递而全部死亡,快递公司需要赔偿吗?近日,太仓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2年10月7日,居住在太仓的小王通过某快递公司揽收点,邮寄大闸蟹给外省客户,并支付保价费。快递订单时效三天,可是却在10月18日派送。由于运输时间过长,大闸蟹全部死亡,小王通知客户拒收。后小王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在线签署达成的《快件服务协议》全面履行。小王就涉案运单进行保价并支付保价费用,根据协议,由于快递公司原因,托运物发生损毁或丢失的情况下,应按使用的保价服务的相应赔偿条款执行。
大闸蟹这种生鲜货物,对运送时效有特殊要求,从小王举证的证据可以看出,其邮寄时已明确告知快递公司业务员运送货物为大闸蟹,选取生鲜特快服务并进行保价。快递公司业务员理应对大闸蟹存活状态进行检查后承保并保价。快递公司辩称小王的证据无法看出其邮寄时螃蟹是存活的有悖常理。
按照生鲜特快服务的运送时效,涉案大闸蟹应当在三天内送达,而涉案大闸蟹超期10天以上才至收货方处开始派送,依常理基本不可能存活,小王通知客户拒收并无不当,此情形不属于协议中约定的“因收件方原因导致物流无法派送成功,3天仍未完成妥投,物流有权将托寄物按作废件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小王表示至今未收到退回的货物,快递公司在无权将涉案货物作废件处理的情况下无法举证货物状态,不利责任应由快递公司自行承担,法院确认涉案货物已全部毁损、灭失。涉案运单未按时送达且毁损灭失的责任应归咎于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条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王现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运费损失299元及货物损失4000元(保价金额),其举证的运单重量与其陈述的货物情况可以印证,其陈述的当时大闸蟹进货价格亦符合市场行情,4000元保价金额与小王实际损失基本相符,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王运费损失291元(扣除8元保价费用)、货物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