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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2023-08-01 11:26: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宿迁市司法局:

  经研究,现对陈亚代表提出的 “关于规范法律咨询服务中介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市检察院承担着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中介侵害,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应有责任。

  一、以加强事前普法和风险提示促进市场规范

  市检察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要求,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时,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权利,对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条件的,作出书面风险提示。

  二、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市场规范

  一是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诉讼代理人事项的监督。市检察院在监督法院保障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加专注是否存在法律咨询服务中介在不符合诉讼代理人条件基础上代理案件的情况。对存在以上情况的,及时建议法院核实整改。

  二是强化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市检察院将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中介营业活动管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对发现代表反映的法律咨询服务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并对监管部门是否存在行政违法或不作为开展监督。

  三是强化对涉及法律咨询服务中介案件的矛盾化解。市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中,对存在中介机构侵害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通过调查核实可以和解、调解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调解,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以加强联动协调促进市场规范

  一是加强检、法联动。促进诉讼案件当事人能有效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避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经济利益受损。同时,参照刑事案件企业合规工作,探索法律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合规管理。

  二是加强与行政部门联动配合。通过加强“两法衔接”、联合开展活动、完善行政与信用监管措施等途径促进法律咨询服务中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协作配合。信访接待、案件管理部门在提供阅卷、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时,加强对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审核。发现不符合代理情形的,当场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形成信息共享。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刘舒心

  联系电话:0527-84366700

  抄送:市人代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