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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乙、贾某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 ——“追诉+建议”双管齐下,不枉不纵打击非法采砂乱象
2022-07-20 10:13:00  来源:

  【关键词】

  非法采砂 纠正漏诉 检察建议 督促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案件,应当全面衡量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等罪责因素及司法政策要求,依法审慎界定追诉范围。综合案件证据发现漏捕漏诉的,及时督促引导侦查机关追诉漏犯。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压缩犯罪空间,强化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胡某甲,男,该犯罪团伙组织者、管理者;

  胡某乙,男,该犯罪团伙管理人员;

  贾某某,男,该犯罪团伙重要实行者;

  叶某甲,男,该犯罪团伙重要实行者;

  叶某乙,男,该犯罪团伙重要实行者。

  2020年2月至12月25日期间,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明知新沂河流域为禁采区的情况下,仍组织胡某乙、贾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在沭阳新沂河内非法采砂,胡某乙负责砂场管理以及联系拖砂车辆、记录打砂、卖砂等,贾某某、叶某甲、叶某乙、胡某丙(被追诉人)、姜某甲(被追诉人)、韦某甲(被追诉人)、郇某甲(被追诉人)、胡某丁(被追诉人)提供打砂船和露底船,在胡某甲指定地点非法采砂,李某甲(打工人员)等人负责望风。直至案发,胡某甲等人非法采砂共计4284余吨,违法所得38.556万元。

  另查明,胡某戊(被追诉人)、冯某甲(被追诉人),分别自行组织船只在新沂河内非法采砂并出售,各自违法所得23万余元、6.7万余元。

  2021年7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等5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3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戊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

  【履职过程】

  纠正漏诉。承办人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除在案5人外,还有其他涉案人员行为亦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检察机关立即开展如下工作:一是通过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对剩余涉案人员开展补充侦查工作。2021年8月2日,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二是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入手,准确认定涉案人员违法交易数额。三是强化释法说理,督促认罪认罚、退赃退缴,被追诉的7人全部认罪认罚,其中5名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界定追诉人员范围。本案共计查明非法采砂案涉案人员共计30余人。检察机关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罪责因素,将涉案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胡某甲、胡某乙负责组织、领导、管理者;第二类是贾某某等10人,具体负责组织、安排船只、人员到河道采砂系重要实行人员;第三类是场地挖机工人、拖砂司机等常规工作人员20余人。结合刑事政策要求等,决定对第一类、第二类团伙首脑及重要实行人员提起公诉、纠正漏诉,对第三类人员不予追诉。

  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深入开展类案调研,发现近年来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宣传履职等工作环节存在监督管理疏漏。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充分履职,促成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被建议单位先后两次书面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罪人数众多的案件,要综合衡量审慎界定被追诉人员范围。非法采矿类案件,具有团伙作案的显著特征,参与人员较多、组织相对稳定、分工较为明确。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要全面审查涉案人员,综合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工、收益及其他情节,在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基础上,依法审慎界定追诉人员范围。本案中,对胡某甲等在共同犯罪发挥组织、领导、管理等重要作用12人依法追诉,对场地挖机工人、拖砂司机等20余名常规工作人员依法不予追诉。

  2.综合在案证据认为存在漏捕漏诉的,应当依法纠正坚决追诉。非法采矿等类型犯罪案件,参与人员众多、关系复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分析犯罪成员间相互关系,准确掌握犯罪团伙成员组成。发现漏捕漏诉监督线索的,要及时纠正,积极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确保不枉不纵追捕追诉漏犯。本案通过精细审查全案证据,发现漏捕漏诉线索,及时引导公安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深挖非法采砂涉案人员,纠正漏诉7人。

  3.立足办案适当延伸监督职能,打防结合积极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要始终牢记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办案过程中既要注重打击犯罪,也要注重治理犯罪。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有关单位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不完善,或特定行业存在监管漏洞或者监管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完善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改进工作、规范管理,堵塞监管漏洞,压缩犯罪空间,推动强化诉源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编辑:孙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