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宿迁市检察院会同泗洪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公开答复会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6年5月8日凌晨1时许,在泗洪县金碧辉煌KTV8313包间门口,陈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扬、曹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陈某某持啤酒瓶、灭火器击打李扬头部,李扬被击打倒地后,王某某窜至李扬身边用右脚向李扬头部踹了一脚。致使李扬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扬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但是根据伤情鉴定与主治医师补充证言证实,由于陈某某、王某某的伤害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能认定王某某踢一脚不可能造成李扬的现有伤情,但不排除加重伤情的可能性,只是加重程度无法确定。因此,根据刑诉法上的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与李扬的伤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王某某与陈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扬互相殴打过程中,均属自发行为,没有犯意联络,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泗洪县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不服泗洪县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王某某的行为与自己的伤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陈某某与王某某属于共同犯罪为由,向市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市检察经立案复查,最终作出维持决定,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化解,宿迁市院会同泗洪县院开展公开答复活动。在答复会上,首先由原案承办人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说明;随后由市检察院复查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了展示和解释,并详细解答了申诉人的疑惑;最后由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在向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分别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意见,并从法理、社会、情理三个方面对该案发生的原因及后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最终,申诉人表示理解两级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的决定,接受复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