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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态度】席敏:监检衔接若干问题及思考
2022-03-28 10:18: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2020年12月,国家监察委联合两高、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衔接意见》),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强制措施等九个方面对办案衔接程序进行了细化。

  为提升干警监检衔接业务能力,推动监检衔接规范高效,3月22日下午,泗阳检察院组织开展泗水书屋第九课,由涉企办案组组长席敏为干警带来监检衔接若干问题分析课程。

  席敏根据国家监委联合两高、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从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等8个方面跟刑检部门干警讲解了监检衔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提问:

  监察机关能否管辖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

  席敏: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都有管辖权,这里涉及到一个位次优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涉及的14个罪名有优先管辖权,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上述14个罪名犯罪时还有贪污贿赂等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时,监察机关有优先管辖权。

  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而未移送的,应该如何处理?

  席敏:对于发现遗漏罪行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经书面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后,可以一并提起公诉。监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或者遗漏罪行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监察机关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涉案人员未移送起诉且未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当及时商请监察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将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感悟:

  陈彪:席敏同志的讲课,从管辖、证据、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审判等方面讲述了监检衔接的主要流程及存在的问题,讲述得很全面,而且都是干货。之前办理过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主要是在程序上有所了解。今天的讲课内容值得全体刑检人员学习、思考。

  宋秀艳:席敏的讲课非常详细生动,让我对监检衔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讲课内容精炼、重点突出,重点强调了我们在实践中容易忽略或者模糊的地方,使我更加明确在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该如何更加规范做好双方的衔接工作。

  点评:

  庄中卫:席敏今天的讲课准备很充分,讲得也很生动、通俗易懂。在此我提几点建议:一是要将今天的讲课内容转化成成果,比如说涉及此类的调研分析报告等;二是讲课的内容中可以充实案例,让理论内容更生动具体;三是泗水书屋的讲课内容要常态更新在内网专栏,让干警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回顾。

  刘李鹏:我之前也关注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这个文件,通过今天席敏的讲课,我认为整个监检衔接过程中都贯穿着“程序多元化”和“证据一体化”的总理念,需要我们更深一步去学习把握。建议之后的活动在讲课的内容上要形式多样,不局限于业务工作;建议讲课人也要注重讲课成果的转化和个人观点的提炼,形成有思考、有深度、有可读性的调研报告。

  监检衔接若干问题及思考

  第一项内容:“管辖”

  一是立案管辖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互涉案件的牵连管辖,除了遵循“主罪原则”、“监察调查为主”的原则外,还要考虑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诉讼经过,考虑是否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等等。

  二是审判管辖

  监察机关对于自行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二十日前)将商请指定管辖函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第二项内容:“证据”

  《衔接意见》明确了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规”调取的证据,“初步核实”阶段收集、调取的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关于证据的种类

  2. 关于取证的阶段

  3. 互涉案件的证据交换问题

  4. 证据审查

  5. 同步录音录像调取问题

  6. 调查人员出庭问题

  第三项内容:“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发现其已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者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经沟通一致,在监察机关依法解除留置措施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四项内容:“移送起诉”

  1.关于提前介入

  介入方式、介入案件范围、介入时机、介入效力、介入延伸。

  2.并案问题

  (1)关联案件的移送起诉问题

  (2)并案审查起诉案件的退查问题

  第五项内容:“审查起诉”

  1.发现遗漏罪行

  2.发现遗漏人员的处理

  3.发现立案管辖错误

  4.审查起诉时改变意见

  5.自行补充侦查

  不起诉问题

  第六项内容:“审判”

  1.法院的提前介入

  2.法院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处理

  3.在审判阶段,定性变化导致监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无权管辖案件的处理

  第七项内容:“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第一种,如果说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意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经依法审查拟采纳的,应当向监察机关通报;

  第二种,如果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拟不采纳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与监察机关沟通。

  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量刑的幅度一般应当大于在刑事诉讼阶段才认罪认罚的情形;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从宽量刑的幅度一般应当大于监察机关仅客观表述量刑情节的情形。

  第八项内容:“涉案财物”

  1.该项内容主要是解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所得的款物移送、审查、审判(追缴)衔接,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赃款赃物的处理有着不同的规定。

  2.在追缴涉案财物时遵循一定的规则

  3.亲友代为退赃退赔的处理

  4.对于价值不明涉案财物的处理

  5.确定涉案财物性质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