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通过,为江苏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供给和立法保障。
“自2021年1月《决定》施行,我就密切关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新作为、新变化、新气象,”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事业部工程部经理赵伟说,“可以说是守正创新,一方面在生态环境、食药环这些‘主阵地’继续深耕细作,另一方面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这些新领域稳妥拓展,手段方法也是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加多元、有力。”
立法赋能,履职担当,两者叠加,相得益彰。正如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所说,“全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决定》带来的契机,自觉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取得了新成效,实现了新突破,公益守护打开了新境界。”
2021年,江苏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655件,同比上升42%。14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2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收录为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1件被生态环境部评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深耕细作“主阵地”
苏州吴江区,位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京杭大运河、太浦河、頔塘河穿城而过,沟通沪、浙。河道航运繁忙,沿线码头密布,存在不同程度的废水污水直排、工业泥浆偷倒、扬尘严重、企业违法建设等问题。
202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4条涉水问题线索交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由于问题线索跨区域多、涉及面广,该案实行省检察院督办、苏州市检察院提办、吴江区检察院协办的一体化工作机制,设立4个调查组。4个调查组分别对应4条涉水线索,通过现场走访,运用公益诉讼快速检测技术,借助无人机(船)、水下机器人等发现码头散乱排污、堤岸非法堆土、违法建筑、水下暗管排污等问题50多个。
吴江区检察院对相关镇街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8份;针对沿岸问题企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4起。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55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136400平方米,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17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截至2021年11月,4个问题线索区域水体悬浮物浓度日均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均已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良好生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1年,江苏检察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17件,占比43%。通过办案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50处共计265.54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23.33公里,推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3168.49多亩,督促清除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8000余吨,督促回收和清理危险废物2200余吨,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食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2021年,江苏检察在全省开展食药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64件。在呵护“舌尖上安全”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倾力“守护国家钱袋子”,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6件。
英烈保护铿锵有力。2021年2月,仇某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以网名“辣笔小球”发布两条微博,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事迹,侵害其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立刻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与军事检察机关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4月26日,在征询英雄团长和四名烈士近亲属意见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仇某某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月30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引领时代风尚,推进社会治理,已成江苏检察开展公益诉讼的应有之义。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督促铁路部门保障军人优先出行权行政公益诉讼案引领崇军、拥军的社会风尚。
稳妥拓展新领域
“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类似于个人隐私被肆意采集、无证‘游击’售卖烟花爆竹这些危害不特定群体利益的事情,检察机关也能‘管’起来了,而且效果良好。”全国人大代表、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副镇长聂永平表示。
他的说法,在2021年底江苏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印证。“《决定》积极稳妥拓展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一年来,我们办理上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57件,占比45%。”陶国中介绍道。
秉持“生命重于泰山”这一理念,江苏检察机关驰而不息推进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力求防患于未然,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泰州一主营装饰材料的商贸城位于东部市场核心群,占地面积约20万平方米,有30余家商户搭建违法建设,产生建筑材料易燃、安全通道闭塞、消防设施不全等50余处安全隐患。泰州市检察院通过调查、勘查、论证,向行政主管机关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通过督促和协助,合力拆除了违法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道路攸关你我。无锡市检察机关针对城市道路上凸起物致人伤亡一类案件,开展了公共道路通行安全专项公益调查,据此向无锡市市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履行对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共道路的管理职责,共清除近900处城市道路凸起物及其他残损破坏之处,依法消除市区公共道路通行安全隐患。
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常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全省首例宣判的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并通过办案推动市网信办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赔偿资金专用账户。
“赓续红色血脉”需要更积极的检察履职。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行政机关保护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旧址周边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了城市建设与红色文物保护融合发展。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在2021年6月开展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让散葬的多位烈士棺椁移至烈士陵园安葬。对此,省人大代表、灌云县林桑果技术指导站站长燕素琴认为,“实打实的担当,背负起了沉甸甸的责任。”
用好调查权打好“协同战”
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耀彬看来,《决定》里的一个亮点是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应用。
“可以说,这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有了‘牙齿’,不但能够进得了门,还能够固定好证据,办案质效就有了保障。”刘耀彬表示。
常州、淮安、连云港等地检察机关分别制定食品药品、英烈保护、海洋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指引,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方式提出要求。
线索来源是公益诉讼的源头和基础。为此,《决定》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021年7月16日,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共建“检源行”党建联盟,推进跨行业党建交流与业务协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这样的“协同战”,江苏省检察院还有不少——与省应急管理厅会签《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双向移送、联席会议、专项行动、行刑衔接、专业支持等工作机制;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与省高级法院就同步启动环境资源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等问题达成共识;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有爱无碍”;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6件重点案件线索、联合发布10件典型案例,联合调研大运河、太浦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迅速整治。
“协同战”也出现在检察机关内部。2021年12月,苏鲁豫皖四省检察院以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会签《意见》,强化南四湖流域公益保护合力。
为加强长江、太湖、大运河等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江苏省检察院与相关省份共同建立跨省际区划检察协作机制。2021年6月,最高检在扬州举办“大运河检察保护论坛”,沿运河八省检察机关共商保护大计。11月,苏皖两省检察院联合举办洪泽湖流域检察协作推进会,共同细化协作配合措施,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因为生长在大海边,对保护海洋生态,对检察公益诉讼,近年来有了越来越深的了解和感悟,”全国人大代表、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街道黄窝村党支部书记张立祥说,“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左右协同、上下同心,用好、用足公益诉讼职能,为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有力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