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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适用界限
2022-01-13 10: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同时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可见,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均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问题,都涉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相互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两者界限,确保办案效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办案目的侧重点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侧重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或者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具体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侵犯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宜发出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

  二是办案范围领域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领域范围更为广泛,凡是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均可纳入行政检察监督范围。

  三是办案对象表现形式不同。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针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监督的是一种未然状态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乱作为情形,监督的是一种已然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办案方式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一般采取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主要采取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提交年度分析报告等方式。

  五是办案法律适用不同。行政公益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一般规定;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主要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等相关规定。在检察办案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和办案效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