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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2018-06-07 17:3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江婷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统一“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选任“合适成年人”应从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出发,选任时应考虑年龄、品性、学历、生活阅历及相关工作经验等条件,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相关的教育学、心理学及法律知识的人。

  二是合理界定“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应该是文化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有爱心有正义感的人,除了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还应该包括各大高校的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的学生与教师,以便更全面、更专业地帮助未成年人。

  三是建立“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工作模式。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要注重考察他们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基本情况,以重返社会为目的,而不是侧重于如何对其定罪量刑,建立“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模式,由专业的“合适成年人”参加讯问、审判、矫正等环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全程保护,可以全方位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