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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检察综合履职 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04-26 16:27: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2023年3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统筹推进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专业化水平,宿迁市检察院成立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设立专门办案组。

  一年来,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全市检察机关聚焦服务科技自立自强、文化强国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深化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效,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41件112 人,其中省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4件11人。接下来,让我们通过宿迁检察办理的典型案例,共同感受检察综合履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效。

  卢某、许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科技自立自强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二手华为光猫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3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卢某生产假冒的华为牌光猫,仍多次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3万余元。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吴某明知卢某生产假冒的华为牌光猫,仍从其处购入后各自销往境外。其中被告人刘某销售金额合计52.285万元,被告人吴某销售金额合计6.276万元。

  诉讼过程

  2024年4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卢某、许某、刘某、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同时判处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4万余元。庭前许某、刘某、吴某与被害企业达成调解协议赔付8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看似无伤大雅,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科技创新环境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并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综合履职模式,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有效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依法保护传统文化领域著作权,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图书电子版、纸张给印刷厂,委托印刷厂非法印制中小学教科书、配套教辅及《西游记》《三国演义》等中小学课外读物,累计非法印制图书357万余册,非法经营数额1800万余元。上述盗版图书,除被公安机关查扣的1.16万余册图书外,其他均由被告人张某对外销售。另外,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购中小学课外读物等图书系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图书,仍从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10万余册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75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四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数额巨大,且盗版图书主要以中小学教材、教辅为主,涉及大量历史名著读本。《西游记》《三国演义》等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中华传统文化经典著作,进入公有领域后可以被使用、传播和再创作,是文化传承的有效途径,盗版经改编的文化著作不仅侵犯出版社及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严重破坏正常的图书市场秩序,还因印刷质量问题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打击盗版图书,维护文化图书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有力净化图书市场环境。

  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引导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12月,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取得“FUKUKAWA”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FUKUKAWA”注册商标期间,超出授权的数量,私自多生产标注“FUKUKAWA”注册商标的型号为3.00-18的丁基胶内胎12700条、型号3.00-17的丁基胶内胎11825条。2021年11月份该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又私自安排生产标注“FUKUKAWA”注册商标的型号4.00-8的丁基胶内胎2000条、型号2.75-18的丁基胶内胎3460条。上述四种型号丁基胶内胎因买方未支付货款而未交付,直至2022年1月5日在公司库房被查获,非法经营数额17万余元。

  2022年8月18日,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积极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权利人44万元并取得谅解。2022年10月27日,经层报省院批准,沭阳县检察院决定对江苏某橡胶有限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10日,沭阳县检察院在综合考量涉案企业及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谅解等情节以及涉案企业经合规整改合格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提出检察意见。2024年4月15日,沭阳县检察院派员列席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提出从轻处罚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权利人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获赔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坚持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成功促成涉案企业与被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为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该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企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合规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依法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同时积极派员列席行政执法机关案审会,推动合规整改结果行刑互认,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

  针对洋河、双沟(酒)知识产权保护制发检察建议

  ——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中国酒都”高质量发展

  基本情况

  宿城区检察院通过统计分近年来办理的侵犯洋河、双沟(酒)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调取洋河股份全国层面打击假冒、侵权工作基本情况,以及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假冒洋河、双沟(酒)案件行政处罚情况,发现在洋河、双沟(酒)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制假区域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升级、侵权案件多发、执法检查存在盲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该院向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旨在加强刑行协作配合,深化源头治理,共同为提升中国酒都竞争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履职过程

  2023年7月14日,宿城区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监管,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关口前移;注重宣传引导,营造知识产权保护共识;积极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控,堵塞管理漏洞。2023年9月7日主管部门回复,全部采纳该院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落实,目前取得一定成效。

  典型意义

  “洋河”“双沟”是宿迁作为中国酒都的亮丽名片,保护“洋河”“双沟”知识产权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针对社会治理突出问题,积极制发检察建议,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持续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下一步,宿迁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地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检察案件,持续以实际行动和有力举措保护创新,维护市场秩序,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