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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受伤 检察院救急救困
2024-05-23 11: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老刘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一次接送乘客时,他因将车停在某小区门口而与他人产生纠纷,并被打伤左眼,仅住院期间就花去约2万元治疗费。同时,因视力受损,他无法继续从事网约车司机的工作。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老刘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立案。陈某表示愿意赔偿,便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陈某一拖再拖没有兑现赔偿承诺。

  老刘经四处打听,了解到陈某因多起判决未履行而被法院列为失信人,还因涉嫌诈骗被立案查处。因此,老刘能够得到这笔赔偿款的可能性极低。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老刘因刑事被害而生活困难,遂作为司法救助线索对老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因为老刘是被他人故意伤害而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其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追偿,而犯罪嫌疑人又难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该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陈霞介绍。

  老刘作为网约车司机,其挂靠公司在其受伤后也没有对他进行任何补偿或慰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由谁管理、工资由谁支付;三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发放等方面与传统用工模式有较大差异,致使其与所属公司的法律关系并非传统的雇佣关系。因为老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其在受伤失业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保障。

  “加强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陈霞说。江宁区检察院在充分调查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老刘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

  近日,江宁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会签《关于加强协作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除办理刑事案件、开展司法救助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着力整治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