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台高筑,入不敷出怎么办?
朱某想到一个好主意
用他人的挖掘机
发自己的财
案情回顾
朱某原是泗阳某村居民,常年靠给人开挖掘机打零工。2023年11月,由于沉迷赌博,加上日常生活盲目追求高消费,朱某渐渐债台高筑,无力按时偿还债务。
“老李,你挖掘机借我开开,我按五百元每天给你租金。”深陷债务纠纷的朱某把主意打到了以前一起干过活的老李身上。
老李家中有一台挖掘机,价值不菲,如果将其转卖恐怕能挣不少钱,也能缓解当下的债务危机。于是,朱某谎称接到某工地的工作,需要借用老李的挖掘机。工地一天给朱某八百五十元的工资,他会将其中的五百交给老李当作租车费。
因为此前有过合作,老李觉得不亏,便欣然允诺。
然而就在朱某借走挖掘机后,一连数月,朱某就恍若人间蒸发一般消失不见,就连事前答应的租车费也不见踪影。连续三个月联系不上朱某后,老李才意识到自己受骗,迫于无奈,2024年3月,老李到派出所报案。
2024年3月中旬,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
“我认罪认罚,但挖掘机已经卖出去了,我卖挖掘机共卖得三万多块,现在我愿意赔偿老李挖掘机全部的损失。”到案后,朱某自愿以原价九万八千元的价格赔偿老李挖掘机的损失,并取得了老李的谅解。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2024年9月23日,经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朱某不仅没有从中获利,反而偷鸡不成蚀把米,除了赔偿老李九万八千元,此外更需面临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您:一失足成千古恨,不要因为一时心生贪念,犯下大错,导致产生无法挽回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