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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卖的都是真烟,也会犯法?
2024-12-16 10:58: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近日,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宣判,无证倒卖香烟的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外地商店收购成品卷烟,后运输至本人居住地倒卖给丁某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72.4万余元。

  2023年9月,相关部门在张某居住小区的储藏室内当场查扣各类品牌香烟944条,货值21.8万余元。以上涉案非法经营数合计94.2万余元,张某获利5000余元,案发后全部退缴。经鉴定,被查扣的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2024年8月2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张某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烟草制品实行专营专卖制度,其生产、运输、销售都需要取得相应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卖假烟违法,未经许可卖真烟,同样违法。除烟草外,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药品、出版物以及期货、电信业务等也都属于国家专营,需要经过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才能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急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