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游戏外挂问题也逐渐泛滥,形成的产业链对网络游戏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刑法规制的外挂行为,应是制售、销售外挂以及部分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外挂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制售、销售外挂牟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
对于适用非法经营罪,其犯罪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而制售、销售外挂的行为破坏游戏生态,致使玩家流失,侵犯的主要是游戏公司和运营商的利益。且外挂程序是对原有游戏程序进行重新编辑加工,未经审批擅自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应以非法经营罪中的口袋条款进行规制。
对于适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构成此罪要求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外挂的运行方式,虽包含对游戏客户端与运营商的服务器之间数据的破解、截取,但这只是犯罪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原有数据无法提供的特殊效果。网络游戏作为一种软件,含义远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依附于网络游戏而运行,没有对游戏软件或者玩家的电脑进行非法控制,不影响游戏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笔者认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外挂行为进行规制,网络游戏运行和计算机软件工作本质都是通过数据代码实现操作,外挂则是可以侵入数据代码的计算机软件。制售、销售外挂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发行出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私制软件,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对于使用外挂有偿代练的行为,代练是由一方有偿为另一方代练账号,属于雇佣关系。玩家雇佣他人代练从而达到提升游戏段位、升级、完成游戏任务等,以节约自己的时间。使用外挂代练,仍是通过代练行为获得相应报酬,并非通过外挂获取虚拟货币、道具等利益,不宜适用刑法规制。但是,随着游戏代练产业不断发展,游戏代练工作室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代练服务,破坏游戏公平性,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还待讨论。
对于传播外挂的行为,现实中存在无偿传播外挂的行为,其不以营利为目的,难以适用刑法规制。但是游戏外挂的大量传播,必然会造成游戏玩家流失,侵害游戏公司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对传播外挂范围达到一定程度进行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