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趁店主算账拿走香烟如何定性
2021-08-11 10: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梁某到超市以买烟为借口,趁店主低头算账时,将置于柜台的6条香烟拿走,坐上在门口等待的周某的电动车迅速离开,被害人即报警。经鉴定,6条香烟价值2146元。

  【评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周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是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必备要件,存在两个认定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盗窃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可能性,这主要是针对被害人而言。二是主观标准,盗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为他人发觉的意思,即自认为其盗窃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即使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发觉,只要该行为客观上同时存在被害人难以发觉的可能性,该行为仍然不丧失秘密性。本案中,被害人只是低头算账,烟仍放置在柜台上,可随时发现烟被拿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抢夺罪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梁某与周某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二人趁被害人低头算账时,拿走柜台上的香烟,占为己有,其间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和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夺罪。

  编辑:孙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