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最高检下发了第25批指导性案例,凸显了2020年以来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维护企业安全复产的基本态势。笔者就安全生产犯罪中的事故调查报告,简要分析其刑事审查要点。
事故调查报告效力审查
实践中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当地政府牵头行文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会对责任主体、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中行为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的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进入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事故调查报告本质上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关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其就有关人员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及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理建议具有合法性。但其认定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以及刑事责任程序启动建议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其次调查报告也不宜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应该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评判。调查报告应当与公安机关调取的其他刑事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报告中对事故原因、性质、认定、处理提出的建议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再次未经刑事司法部门认定的行政调查笔录并不符合刑事证据要求,更不能直接提交法庭质证,只有经过刑事司法人员重新调取并加以转换才能被刑事法庭认可。
事故调查报告程序审查
首先要审查调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2007年4月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程序启动需要调查组的邀请,并且是早年已经规定的。因此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审查检察机关是否因调查组邀请提前介入,也要审查卷宗中是否附有调查组成员名单行文,并应对成员资质进行基本审查。
其次要审查调查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防范措施是否合理,比如案发时间、地点、涉案人员及单位基本情况,重点审查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生产现场基本条件,特别审查事故发生经过和抢救过程等表述是否清晰、全面。也要注意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是否恰当。例如经济上是否合理、现有技术或者手段是否具有可行性。
事故调查报告实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事故定性是否准确、原因分析是否清晰。违章与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用以区分犯罪与自然事故、科学技术和设备是否具备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则用以衡量犯罪与技术事故。事故原因是否分析清晰。笔者认为,调查报告关于事故原因有无按照直接和间接、主要和次要的逻辑顺序去分析,在小项分析时有无结合物质条件和人为因素进行逐项分析。原因主体是否有漏项、表述是否清楚等均是审查重点。
其次是审查责任认定是否准确、违法依据是否充分、处理意见是否恰当。事故责任要区分是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调查报告中一般只区分到重要责任,未能再有进一步细化。违法依据是否充分。认定违反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法规,必要时可参考公认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是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既要审查责任者所负责任与建议处分的种类、幅度是否相当,又要兼顾有无遗漏责任主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