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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查办困境及应对思考
2021-08-11 10: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一些身患癌症、尿毒症、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特殊群体以赚取治病费用为借口,丧失社会良知,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甚至公开贩卖毒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此类特殊贩毒人员因身体原因、法律规定不适宜关押,在诉讼程序中无法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判决后也未能收监执行刑罚。由于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这些特殊贩毒人员因此变得有恃无恐,在社会上疯狂实施毒品犯罪。

  针对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查办乏力的现实困境,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治、教、惩”相结合,共同治理特殊人员贩毒这一社会问题;还需要公安机关深入查办毒品上下游违法犯罪案件;更需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确保特殊人员贩毒犯罪案件的诉讼强制措施、刑罚执行得到有效落实,确保特殊贩毒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全面出击,深入查处贩毒上下游违法犯罪。身患重疾不是特殊人员违法犯罪的借口,更不应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特殊贩毒人员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多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特殊贩毒人员要重点监视和查处,进行不定期的毒品检查、收缴。社区矫正机构应落实对特殊贩毒前科人员的日常监控管理,避免其重蹈覆辙。特殊人员贩卖毒品的犯罪方式一般是毒品零售,其毒品一般来源于上线毒贩。公安机关在破获特殊人员贩毒案件后,应注重深挖犯罪根源,顺藤摸瓜,力求猎获其上线,进一步扩大战果,切断毒品货源,斩草除根,不留后患。

  完善立法,确保刑罚得到切实执行。因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严重疾病”“社会危险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解释、界定,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特殊贩毒人员,通常以“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为由,拒绝收押、收监。殊贩毒人员便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刑罚判决后无所顾忌地再次从事自己的“毒品生意”。因此,需要相关立法机关在监管法规和刑事诉讼法律中明确,贩毒人员即便是身患严重疾病,考虑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及时收押、收监,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编辑:孙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