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借我点钱?”
“你一大老板朝我借钱,
借钱干什么用啊?”
“超市最近备了很多货,
资金周转不开。”
“放心,按1.25分的月息给你。”
……
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
今天小编就以一起检察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件带大家认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以期引起大家的警醒和重视!
基本案情
王某原本从事批发生意,后陆续在乡镇开设三家购物超市,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盲目扩大经营导致资金链紧张,便开始以资金周转为由,找亲朋好友借钱,并让亲朋好友、超市员工帮忙宣传,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后因需支付高额利息,加之经营不善,王某陆续无法兑付借款人到期本金及利息,最终导致案发。
经查,王某自2015年以来,以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多次通过员工、亲戚、朋友等中间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及内部员工、亲友等借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目前民间借贷市场比较活跃,但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民间借贷有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可能。
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本案中,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高额返利承诺的背后,是暴利后无法兑付的窘境,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追求高回报,务必要谨慎理性投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