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发布15件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沭阳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儿童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儿童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儿童游乐设施 公开听证 专家咨询
【要旨】
针对儿童游乐设施因设置不规范产生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能否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予以认定,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论证,努力破解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认定分歧。
【基本案情】
沭阳县某大型商场儿童滑梯垂直高度3米,滑行段与地面的夹角是60度,滑梯直接与地面相连,没有出口段。且防碰撞区域着陆缓冲层系厚度仅1.5厘米的泡沫拼接板,存在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22日,乡贤公益诉讼观察员向沭阳县检察院(以下简称沭阳检察院)反映该线索。因该线索涉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沭阳检察院经与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沟通,邀请该局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案涉儿童游乐设施进行初步调查,确定商务部门系该商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遂决定对沭阳县商务局立案调查,并送达立案决定书。沭阳县商务局认为,儿童游乐设施有生产公司的产品合格证书,安装时经过了生产公司技术人员的检查验收;且自运营以来,儿童游乐设施上报的自查报告中无安全事故发生,不存在安全隐患,故其不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问题。
为了进一步明确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沭阳检察院先后检索无动力类游乐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咨询专家意见并邀请代表委员公开听证进行论证。参与《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 /T27689-2011)》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家认为,案涉滑梯缺少出口段,儿童滑下来后没有缓冲,存在安全隐患。
2021年11月29日,沭阳检察院就儿童游乐设施是否可以依据《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GB /T27689-2011)》推荐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以认定其存在安全隐患并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履职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听证会上,沭阳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代表委员以及商务主管部门阐释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虽然《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 GB /T27689-2011)》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是该推荐性国家标准系质量检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生产企业等参与制订,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权威性,综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其存在安全隐患的参照依据。作为案涉儿童游乐设施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涉情形进行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理由得到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代表委员的一致认可。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后,立即通知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制定整改措施,更换该儿童滑梯,在隐患消除前停止对外开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对同类儿童游乐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典型意义】
儿童游乐设施涉及公共安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由于小型无动力儿童游乐设施一直以来没有国家强制标准,而国家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力,有些商家不遵循国家推荐标准,导致儿童游乐设施质量参差不齐。沭阳检察院从注重公共安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对儿童游乐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商务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消除安全隐患,还推动行业安全专项检查。对其中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认识分歧,沭阳检察院通过检索国家推荐性标准,借助外脑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阐释论证,消除行政机关顾虑,也得到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代表委员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