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3月15日,在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宿迁2个案例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1.淮安市检察院诉马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2.东台市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机构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4.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小微养老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督促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6.泗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粉丝加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7.连云港检察机关督促推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
8.邳州市检察院诉徐州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诉宋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诉林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泗阳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粉丝加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红薯粉丝加工是泗阳县某村的传统特色产业。该村共有13家粉丝作坊,均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规模较小以及家庭生产的隐蔽性,上述作坊普遍存在生产环境脏乱差、超量添加明矾等食品安全问题,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由于生产过程中擅自开采地下水,污水直排到自然水域,也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和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泗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1年12月8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发现,4家粉丝加工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6家存在粉丝铝含量超标问题。
2022年1月12日,该院组织行政监管机关、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作坊经营户等召开听证会,查明案件具体情况。1月21日,向行政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粉丝加工作坊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规范作坊生产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监管机关集中会办,对涉案作坊进行停产整顿。对铝含量超标的作坊处2万元罚款,并引导购置电子秤,明确专人称量、登记造册,严格控制添加剂使用,提供改造升级所需的技术、政策、资金等支持,加快推进生产线重启。此外,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下水保护专项行动以及对季节性食品专项抽检,封填违法使用地下水水井160眼,查处食品安全问题14起,对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30余次。
2022年12月,该院对整改进行跟进调查,涉案粉丝加工作坊已全部整改到位,开始接受各地订单、投入生产。
【典型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公开听证、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磋商等多种方式,引导行政监管机关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帮助乡村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既维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又保住了村民的“钱袋子”。
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诉宋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宋某、王某在市区最大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经营肉类食品。2021年4月4日至10月13日,宋某购入2400公斤冷冻牛百叶,其配偶王某购买甲醛溶液,二人在租住的民房内向泡发的牛百叶中添加甲醛,先后销售给陈某等5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6427元,获利15000元。后,陈某等5人将含有甲醛的牛百叶对外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检验,宋某、王某销售的牛百叶中不同程度的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甲醛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邀请了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重点调查了受害人数、财产状况、损害后果等情况,听取了行政监管机关和市消协的意见。刑事诉讼过程中,宋某、王某两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该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于2021年12月14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宋某、王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肉类经营商户2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
2022年3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被告已将公益诉讼赔偿金缴至宿迁市消费者协会设立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并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销售非法添加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同时以支付赔偿金+义务宣传模式,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行为起到了威慑、教育作用。
宿迁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江苏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并接收了该笔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用于后续赔付和其他消费公益事项。赔偿金代管账户设立以来,累计接收公益诉讼赔偿金20余万元,检察机关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保障赔偿金账户使用规范、高效、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