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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一线】小心!“刷流水” 沦为电诈工具人
2024-11-04 09:22: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刷够流水就能贷款”

  “仅需手续费即可提供包装服务”

  ……

  假如有人以帮你获得低息贷款为由

  用你的银行卡来“刷流水”

  遇到这样的情况

  一定要留个心眼

  当心被骗子利用

  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案情回顾

  今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许某上网时看到一则声称“无需征信即可办理贷款”的信息,着急用钱的他便添加微信与“客服”联系。“客服”假意提示许某,其银行卡转账额度不够,需要“刷流水”来提高银行卡额度,并且主动提出可以帮其“刷流水”。

  虽然意识到这样办理贷款的流程并不正规,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犯罪,但是许某仍心存侥幸,在微信“客服”的指示下,将自己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邮寄给对方“刷流水”。第一次寄送时,许某被告知邮寄银行卡、手机卡,要先行至当地反诈中心进行备案。本该有所警觉的许某仍未醒悟,并把情况告诉了“客服”,对方又指示许某将手机卡放在手机中,连同身份证一起藏在手机盒里寄出。

  许某按照此方法于1月10日成功将快递发出。而这一寄,便掉入了犯罪分子的陷阱中。事后,许某多次联系“客服”督促贷款手续,对方均以正在审核、工作人员休息等理由不断拖延。直到1月17日晚上,许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短短十几分钟,数人受骗,累计转账金额高达人民币74万余元。此后,许某再也没有联系上所谓的贷款“客服”,不仅没能如愿办到贷款,他寄出的银行卡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6月15日,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9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宿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之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10月11日,宿迁经开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许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刷“流水”办理贷款以及所谓“黑户”办理贷款,这类说法绝不可信。一旦将银行卡、手机卡流入犯罪分子之手,就会成为他们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如此一来,不但无法获得贷款,还会因涉嫌犯罪而追悔莫及,实在是得不偿失。办理贷款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将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