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6万余元从“树主人”手中
买下21棵树
却被告知“树主人”另有其人
2024年9月
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以诈骗罪
判决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这21棵树,我昨天已经从‘树主人’手中买下来了,凭啥不能砍?”2024年5月,张海(化名)安排手下工人至某村周边砍树时,被村民发现并制止。
“这几棵树都是我家种的,我从来都没卖过树,更别提收钱。”面对张海的说辞,村民王某说。
前两天,张海在网上认识一名男性,对方声称自己家中有树要卖,张海随即联系他,并约其线下见面看树。见面后,张海见树枝叶粗壮,十分满意,当即就付了钱。为保险起见,张海录了买卖视频。
张海拿出昨天从“树主人”手中买树的视频,视频中,“树主人”自称“田南”(化名),某村河边这21棵都归他所有,决定将21棵树以16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海。支付完货款后,“田南”还给他写了一张卖树收条。
“我们村里没有叫‘田南’的,他是我们村的田某。”看完视频,村民王某一眼就认出来这人是本村的田某。
张海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即报警,2024年6月,田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另外两起诈骗事实。
经查,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卖树为由,假称村里河边21棵树木归自己所有,骗取被害人16600元财物。此前,田某以帮忙找关系、借用电动车为由,骗取2名被害人5800余元。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