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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没事向窗外扔俩酒瓶?罚!
2024-10-31 17:05: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明与哥哥在小区楼下玩耍。两个人正踢着足球,突然,一个酒瓶从高空落下,砰的一声砸碎在两人面前。看着一地的玻璃渣,小明和哥哥吓坏了,随即跑回家,告诉了妈妈。

  随后,小明妈妈找到了住在五楼的老李。老李一身酒气,爽快承认了就是自己丢的。但是面对质问,老李却不在意地说:“我也不是故意扔楼下的,这不是没砸到小孩吗?要是砸到了我负责。”看到老李这个态度,小明妈妈随即报了警。

  (图片来源网络)

  到案后,老李交代道:那天他叫了几个朋友到家中小聚,喝了点酒。朋友走了以后,老李看着喝完的2个瓶子和包装盒,怎么看怎么碍眼。这时,老李想到,小区外经常有收废品的,不如直接扔出去给人捡。

  老李一时兴起,将喝完的酒瓶放回包装盒,从五楼窗口直接抛到小区。酒瓶子砰砰落地,第一“弹”落到了小区墙头外,第二“弹”因为刮到了纱窗,直线砸到楼下,被小明看到了。

  家长找上门来以后,老李也感到后悔,他知道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错误的,只是心存侥幸认为没伤到人就没事。

  2024年6月,该案被移送至泗洪县检察院。因老李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老李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但从抛掷地点和时间分析,其行为危害性较大,且抛掷物为酒瓶,加上酒盒重量,不论砸到人或车,后果均不堪设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老李应该接受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泗洪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老李进行行政处罚,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老李拘留四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提醒

  高空抛物危险性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会危及人身、财物以及公共安全,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

  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大市民要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