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 机器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分情况对待
2018-02-07 16:3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卉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可能超越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