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环境损失等154万
2018-02-07 16:34: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史隽 汪璆

  浙江一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史隽汪璆)2月1日上午,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案在该省开化县法院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民行部门检察人员观摩庭审,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公益组织代表及媒体记者等参加庭审。

  据开化县检察院检察长周红梁宣读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称,2005年8月至2006年底期间,被告瑞力杰公司陆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堆放、填埋于该县华埠镇张家村(现新安村)的小龙坞山坳中。

  2016年7月,因开化县环保局对新安村小龙坞山坳异味开展调查致案发后,该公司虽采取相应措施,将其堆放、填埋的工业固废及部分受到污染的土壤清运处理,但因堆放、填埋时间较久,该行为仍对周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开化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后将该案报送衢州市检察院。衢州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立案,于2017年7月1日在媒体刊发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月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于是,衢州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交由开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7年12月7日,开化县检察院对瑞力杰公司污染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开化县法院当日受理立案。

  在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损害生态环境事实确凿,应该承担相应损害赔偿及修复生态环境等费用154万余元。

  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当初,地方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细则处置固废,衢州也没有相应的专业公司能够处理,他们只能进行填埋处置,承认造成了土壤污染,但并未造成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水质污染,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公益诉讼人现场出具了检察院的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县环保局的调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衢州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浙江环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等。双方申请的三名鉴定人现场作证。

  在最后的陈述意见中,周红梁希望通过该案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与政府部门一起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不断减少环境污染现象,实现保护生态与经济发展共赢。

  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