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我院在依法查处马某受贿案,调取他人向马某行贿的资金凭证时发现,一张凭证是马某收到徐某转账100万元的交易。同一天,马某又向徐某账户回款233794.89元。
据了解,徐某与正在查办的马某案并没有直接关系,但这张带零头的转账凭证还是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出于职业的敏感,我们遂将这一证据同其他涉案证据一并进行了复制。
办案人员将此笔转账业务向院检委会作了汇报,我们初步分析认为该笔款项带零头,是工程款的可能性较小,很可能是马某在收取工程款后向对方返还的代缴代扣税款。如果是这样,以个人名义处理这种业务,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大,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于是,我们首先查询了徐某的身份,发现其为惠民县某中学会计,这使该笔转账更加可疑。我们分析认为,该中学财务有公款私存及账外资金的问题,不排除财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能,我们决定对徐某进行初查。
初查中发现,徐某在工商、建设、邮政等银行均开设了多个账户,并有巨额资金往来,其在工行、建行的账户交易中资金达上千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次数多,时间跨度长,收益近50万元。
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认为徐某的银行交易资金如此巨大,确定是单位公款,其将购买银行理财的收益均如数转入其个人的另外一个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据此可以确定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该校财务科科长王某、出纳刘某个人账户与徐某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次数多、数额大,我们研究决定对以上三人进行全面初查。经初查,发现王某、刘某均有将保管的公款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事实。针对该中学财务及财务人员存在的问题,我们决定对该单位所涉人员依法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传唤涉案人员,并调取有关账目。
2016年5月5日,办案组人员按事先分工,同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传唤至我院办案区分别进行讯问,并于当日对王某、刘某刑事拘留。因徐某怀孕,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至此,惠民县某中学设置账外账及三名财务人员均涉嫌挪用公款几千万元的窝案成功告破。
此外,我们在梳理刘某、徐某所挪用公款来源时,发现并查处了县教育局育人置业出纳翟某、上述中学餐厅收费员朱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侦查中在对该中学账外账资金进行调查时发现,各年级部存在收取学生费用不走学校账务的情况,并由此查处了副校长兼年级主任刘某某私自截留贪污夏考特长生、春考专业培训费20余万元用于购买期货的犯罪事实。
后经我院起诉,刘某、徐某、朱某、翟某等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炳琪系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