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是姑姑和侄女,侄女将房子卖给姑姑后,却怎么也不肯收房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钟女士原本在南通生活,生病之后就想把南通的房子卖掉,回到泰州老家定居。得知侄女有一套房子要出售,在洽谈之后就以70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因为是亲戚,双方就没有签订合同,钟女士分4次向侄女共支付了70万元购房款,侄女也向她出具了收条,并注明是购房款。
后来在钟女士要求侄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侄女却反悔了,并把钱直接退给了姑姑。姑姑认为“已经收了这个钱了,就不好再退”,于是,又把钱转给了侄女。然而侄女又退了回来,并且在退的同时还把自己的银行卡注销掉了。钟女士认为,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她的财产得不到保障,遂起诉到法院。
侄女表示,自己是考虑到姑姑年纪比较大了,而且身患癌症,房子过户后,将来姑姑百年之后会有后续的财产纠纷,因为是亲戚的原因,所以当时房价定得不是太高。现在她表示可以把房子免费给姑姑住,然后等到姑姑百年之后这个房子还是收回来。
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钟女士作为买房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购房款支付义务,而根据侄女出具的收据来看,她也接收了购房款,所以法院认定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视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不能以侄女退款的行为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钟女士支付侄女70万元购房款,侄女协助姑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