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遛狗拴绳就万事大吉?
2024-10-28 1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随着文明养犬宣传工作的推进,犬主人在宠物日常饲养过程中愈发注重安全,众多犬主人在户外遛狗时均会选择为宠物狗拴上绳链。但是,仍有部分犬主人在户外遛狗时对犬只疏于管理,误以为只要束牵狗绳就万事大吉,进而给他人带来了“意外横祸”。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拴绳的宠物狗咬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70岁的金某在某小区物业担任清扫工作。某日,居住于该小区的王某牵狗路过,狗突然冲向金某并咬伤其左腿,金某左腿有明显被咬痕迹并伴有流血。王某边看手机边遛狗,竟未发现狗咬伤了金某。金某呼喊并追赶牵狗绳离开的王某,数百米后方才追上并告知王某自己被其宠物狗咬伤。王某查看金某伤口后认为出一点血无大碍,不需要处理,便自行离开。后金某报警求助,王某仍拒绝沟通。经多方协调沟通,王某明确仅愿意承担狂犬疫苗费用,不同意承担血清费用。协商未果后,金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其饲养的宠物狗并未咬伤金某,其遛狗时牵着绳,绳长一米多,在十字路口遇到扫地的金某,走了两三百米后,金某才追上来说被其狗咬伤,其看了伤情后觉得并无大碍,就未予理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妥善看管宠物狗,在户外遛狗时应对宠物狗尽到管理义务。饲养的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王某虽然遛狗时牵了狗绳,但一方面束狗绳较长,导致宠物狗自由活动范围较大;另一方面,王某疏于管控宠物狗的活动。综上,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金某相关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案中,王某虽使用束狗绳牵引犬只,但不应由此即认定王某对家犬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王某遛狗时束狗绳较长,导致犬只的自由活动范围较大,且疏于管理控制,犬只冲向金某时王某没有及时采取制约措施,甚至没有看到犬只咬伤金某,故王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