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早已成为社会消费一大潮流,给大家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多家电商平台更是先后发布支持“仅退款”机制,即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向商家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的申请。这本是一项利好消费者的政策,却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手里“变形”,成为专门“薅羊毛”的获利工具。
日前,赵某在某线上购物平台购买拉面,收到货后其中一盒拉面破损便申请退款,在该线上购物平台“极速退款”机制的保护下,赵某在未寄出货品的情况下就收到了平台退款,但并未将货物退回。商家在沟通无果后,诉至灌南法院,请求赵某退还物品差价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800元。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8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调查费用400元,材料打印费用4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14元,共计462元。履行期届满,赵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及书记员主动联系被告,提醒其按期履行的重要性,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解释了网络平台的消费规则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赵某意识到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最终主动履行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