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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1小时开早会,拒绝参加就开除?
2024-06-21 09: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身在职场,总绕不过“加班”话题。但是,你听说过,公司每天提前1小时开晨会,员工不参加就被开除的事情吗?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6年11月7日,顾先生入职苏州某公司,岗位为项目工程师。2019年12月16日,顾先生参加公司《员工守则》的培训。《员工守则》里明确注明: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8:30至12:00。2020年起,顾先生开始兼职部分采购工作。

  2022年9月5日,公司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顾先生次日7:30开会,顾先生告知负责人家中有事,无法提前到公司。2022年9月6日至9日,顾先生按照要求,于每日上午早会时间点前,将数据统计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负责人。

  2022年9月14日,公司以顾先生多次拒参加早会,按照《员工守则》中“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事宜通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复函同意解除。

  无奈之下,顾先生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60天内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案件审理。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30,而公司负责人通知早会时间为7:30,顾先生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公司反馈家中具体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参加早会,并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数据在早会前发送给负责人。鉴于公司通知开早会时间有悖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之嫌。顾先生根据家庭情况,拒绝参加公司负责人通知的不合理的变相加班早会,不能认定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配的工作”情形。

  综合以上分析,公司解除顾先生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支付相应赔偿金。根据顾先生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公司应支付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04.4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主张驳回一审中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苏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更好地平衡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企业需要面临和思考的问题。实践中,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关系中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更容易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空间进行“隐形”压缩,劳动者也多基于现实原因被迫“接纳”。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主要方式,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权利就须有约束,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制定,更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