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突然收到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发现相关资料上的公司印章竟是伪造的。近日,经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0月,张某承接了南京某工地劳务分包工程,该工程挂靠在宿迁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一些资料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张某就要赶赴宿迁市借用或者联系建设公司负责人将印章从宿迁寄往南京。2022年2月,张某觉得取用合同专用章太麻烦,就指使儿子小张网购了一枚伪造的建设公司合同专用章(下称“伪造印章”)。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张某多次在工程资料上加盖伪造印章。
施工过程中,工人王某被撞倒,导致腰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10级。王某与张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其间,张某又在《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上加盖伪造印章,并以建设公司名义出庭。经仲裁,确定建设公司应支付各种赔偿费用数万元。2023年4月,法院根据王某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建设公司负责人才发觉张某伪造并使用了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遂报案。法院据此驳回王某的执行申请,并退回建设公司被执行款项。
审查起诉期间,张某父子认为他们仅“网购了一枚假印章”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太重了,辩称没有对建设公司造成实际上的财产损失。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伪造印章并虚假提供仲裁材料导致建设公司被强制执行,不仅对建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并且影响该企业形象和信誉,对企业日后的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最终,张某父子认识到其伪造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小张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4年3月,溧水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