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民生之大事,而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居住质量和物业服务有着密切联系。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周某拒交物业费的案件。
周某购买了一幢叠加别墅,但楼上邻居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种植大葱等农作物,破坏了原本整洁美观的绿化区域,施肥产生的气味,也十分影响周某的居住体验。周某认为小区绿化应由物业公司维护。对于其他业主的不文明行为,物业公司也负有沟通劝阻的义务,但是物业公司未能居中协调沟通,推诿不负责任,因此周某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承认确有其事,但物业公司表示,楼上业主称购房时开发商许诺其可以使用楼下绿化区域,该情况是否属实物业公司难以分辨,物业管理存在一定障碍。
法院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建议物业公司协调组织两户业主进行沟通,对楼上住户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取得了良好效果。经协调,周某楼上业主同意不再占用公共绿化区域,物业公司承诺会将被破坏的绿化恢复原状,周某也同意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费不仅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证小区清洁卫生、绿化环境,确保业主正常工作生活的根本保障,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一位业主的职责。物业公司也应提高自身服务能力水平,若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可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