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活动在激发市场活力、融通资金资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各参与主体基于对利益的无序追逐,“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金融借款人套取贷款转贷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9月,蒋某向吴某申请借款,吴某因自身无力出借,转而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蒋某。双方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按吴某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标准确定,由蒋某按月支付,吴某向银行还款。借款合同签订后,蒋某仅按约履行两个月随即失联,吴某只得自行筹借资金还款。今年初,苦不堪言的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本案原告出借资金系原告向银行的贷款,双方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原告无权以双方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本息,仅可参照LPR的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超出的还款部分还应抵扣借款本金。经核算,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