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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
2023-11-07 09: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18年底,张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张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象范围,同时附件《竞业限制企业名单》列明了“B公司”。

  2019年8月,张某从A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告知书》,告知张某自离职之日起,应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8月底,张某入职C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张某的竞业限制期满后,A公司发现张某入职的C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张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溧阳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综合判断入职企业关联公司信息以及劳动者实际工作内容等,最终判定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原公司业务重合。同时,将双方约定的存在理解偏差的条款作出符合新能源行业发展特征的解释,依法判决张某入职C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义务,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