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随手拍随意传也侵权
2023-11-07 09: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移动互联网时代,掏出手机随手拍随手传至网络平台成为很多网民的习惯。然而,短视频火爆的同时,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创作者”们随意制作发布短视频侵犯他人权益的现象也随之出现,公民的肖像权常常在不经意间被忽视和侵害。日前,苏州吴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随手拍摄他人视频上传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李某是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2021年5月,她在上班时看到一对男女从小区一路拉扯争吵到马路边,男子突然情绪激动地将女子推向行驶车辆。看到女子受伤躺在地上,李某拿起手机开始录制视频,共录制了两段视频,一段是女子倒在地上,李某上前查看其情况,同事则去询问司机事情经过,另一段是同事去质问推人的男子。同日下午,李某在未对被拍摄对象进行人脸打码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发布了第一段视频,后有网友询问李某具体情况,李某就将第二段视频发布上网,这两段视频又被网友剪辑拼接后重新上传,被一些媒体转发,引起广泛关注。

  看到自己随手拍的视频竟有如此“热度”,李某自知不妥,便将存有的和发布的视频全部删除,但还是被视频中的当事人王女士发现。

  王女士认为,李某和自己并不认识,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含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上传网络,造成广泛传播,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王女士因此将李某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5万余元。

  李某辩称,虽然自己未对视频做处理,但自己与王女士并不认识,不存在纠葛,没必要对其实施侵权行为,且视频画质比较模糊,未显示当事人正面肖像,即便上传网络,他人也无法认出视频中的人物是王女士,其无法证明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受损。自己当时拍摄视频的目的是弘扬正能量,保护被欺负的弱者,留存影像资料是为弱者维权保留证据,并非满足自身好奇心或吸引流量,发现有人转发后也立即删除视频,并告知网友不要传播视频,从未出售视频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李某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女士人格权利的侵犯。首先,李某拍摄的两段视频均未经同意、未经打码,其中明显包括了王女士的影像,其私自公开视频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传播。其次,李某称他人无法认出视频人物就是王女士,但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不以外部人员是否认识权利人作为必要条件。李某未经王女士许可,公开带有其影像的视频内容,不存在对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构成侵权事实,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但是,考虑到事发地点位于公开场所,并非王女士的个人秘密空间,无法认定其与推人男子的行为包含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且李某拍摄视频的行为也发生在公共环境中,只是将目睹情况予以记录,不是拍摄王女士私密活动。从后续情况看,李某上传视频的目的也不是散布他人私密信息,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综合考量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