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与张某于2017年开始同居生活,一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葛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葛某主张双方婚前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男孩应由张某抚养。
承办法官经与被告张某沟通,张某称愿意与原告葛某离婚,但因其在外工作等因素,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要求葛某直接抚养子女。经法官对双方多次劝导、释明,二人仍拒绝直接抚养婚生男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年龄尚小、无法独立生活,而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