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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财产信息”的认定
2020-07-21 15:4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徐建强 孙 涛

  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中,其他信息如轨迹、通信内容等实践中容易界定,但对“财产信息”如何理解把握易引起歧义。笔者认为认定财产信息可考虑三方面因素:

  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能以要包含涉及财产的信息,就当然认定为该罪所指的财产信息。比如中介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房贷金额、房产面积等信息,虽然是涉及公民财产的信息,但如果将这些信息均认定为“财产信息”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对“财产信息”的理解应避免宽泛、随意,防止打击面过宽。

  应考察对公民个人的影响度。认定“财产信息”,应当充分考虑与刑法评价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匹配度。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泄露的财产信息足够对公民个人造成影较大影响,侵害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就应当作为财产信息予以认定,如大额存款、房产位置、巨额中奖、遗产分配、股票基金、海外资产等。

  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察。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信息,应当遵循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本意,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综合侵犯公民的该项财产信息类型、数量、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来进行认定。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