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应予以落实
2020-07-21 15:4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余亚楠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五年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列入未来五年重要任务之一。为落实好这一重大举措,笔者认为应深入理解制度内涵、准确把握落实主线、合理探索构建阶层式分级处遇制度。

  首先,要深入理解“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内涵。《五年规划》中“探索建立”的用语,标示着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尚未建立或尚未完全建立。“分级处遇”是一种制度价值中立性的规范表达,“分级”是前提,“处遇”是对分级的逻辑承接,分级处遇制度直接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终极目的衔接。“处遇”的文理涵盖了“吸入、处理、对待、治疗”等措施,其可以包容另外三种制度但不限于该三种制度,另外三种制度反过来也印证了“分级处遇”制度的射程范围。

  其次,准确把握“分级处遇”制度的贯彻主线。“分级”与“处遇”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分级”是手段行为,“处遇”是目的行为,“分级”是为了更好的“处遇”。所谓“分级处遇”现行法律法规均作明确规定,相关机关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履职,而之所以仍然有探讨价值,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此所谓“分级”,而在于支持分级的配套体系尚未健全。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中遭遇了社会支持力量不足等诸多问题,一度制约未成年人司法的顺利开展。事实上,根据主体、年龄、触法行为性质的分级是规范层面的操作标准,是表面的第一阶层的标准,起到规范性划分的作用;人身危险性大小是第二层级的分级标准,指向个别化处遇,其贯穿于分级处遇全程,因而应当是分级处遇的主线。

  第三,合理探索阶层式分级处遇制度。采用阶层式分级标准,克服了现行规范性分级直接跨越到处遇措施的弊端,可以有效避免处遇措施同层级内“一刀切”。依据人身危险性大小,在一般性分级的基础上二次分级,据此作为程序和实体选择的依据。一方面能够促进精准分配处遇措施,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为罪错未成年人帮扶矫治指明了方向。有鉴于此,采取“由点成线、连线成面”的推进措施成为首选。具体而言,依托检察智库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指导,联合专业机构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相关案件,专门开展阶层式分级处遇。

  编辑:臧宏年